【权威观察】运动员职业注册遇阻 体育仲裁【依】法清壁垒

【权威观察】运动员职业注册遇阻 体育仲裁【依】法清壁垒

来源:美车网

  只是因为代表某省体育局参加过重大全国性赛事,运动员李某就被该体育局以此为由主张享有注册优先权,导致李某无法按照其自身意愿完成注册。

  双方就运动员注册引发争议,协商未果,遂将争议提交至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  2026年6月28日,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发布首批体育仲裁典型案例。其中“某运动员与某省体育局注册争议仲裁案”,展示了体育仲裁在化解行业纠纷、保障运动员权益方面的实际成效。

  注册被拦

  训练和参赛计划受到影响

  运动员李某自幼接受某项目训练,在平素参与训练和比赛期间,相关开支均由其个人自理。李某年满12岁后,开始在某体育局参与训练,由该体育局作为培养输送单位为其提供教练和场地等必要训练条件。其间,李某曾代表该体育局参加地方、全国重大赛事活动。

  在该项目暂停全国运动员注册期间,李某于2024年2月代表上述体育局参加了某重大全国性赛事。2024年6月,该项目协会发布并实施《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注册管理办法》),恢复全国注册。此后,项目协会发布2024年度全国注册工作通知(以下简称注册通知),其中规定:首次注册并曾代表各相关单位参加全国重大赛事的运动员,如原代表单位需要,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。

  李某拟注册至其他单位,上述体育局对此提出异议,以李某曾代表该体育局参加全国重大赛事为由,主张对其享有注册优先权,致使李某无法按自身意愿完成注册。本案受理前,申请人焦急万分,训练和参赛计划均受到严重影响。双方协商未果,运动员遂将争议提交至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  裁决生效

  运动员顺利注册至新单位

 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:注册通知中“以一次参赛事实为基础的限制性安排”能否赋予原代表单位永久或长期的注册优先权。

  仲裁庭审理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第四十五条及《注册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运动员依法享有职业选择权、合同自由权和合理流动权。为平衡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的权益,行业规范中设立了注册优先权制度,并对其期限作出明确限定。

  仲裁庭指出,注册通知中关于曾参加全国重大赛事运动员的限制性安排,性质上类似于注册优先权。但参照《注册管理办法》该项目相关规定,注册优先权必须具有合理期限,期限届满则运动员可自由选择注册单位。若将注册通知理解为赋予原代表单位永久性、排他性的签约权,将远超注册优先权规定的最长期限。同时,注册通知在效力层级上低于《注册管理办法》,二者冲突时应以后者为准。

  仲裁庭进一步指出,本案源于此前暂停全国注册的历史遗留问题。不应为解决历史代表资格问题,而以一次参赛事实长期限制运动员的自主流动,否则将严重损害运动员职业生涯,阻碍该项目人才流动机制的正常运行。参照行业相关规范,本着鼓励人才培养及公平原则,综合考量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大赛事的时间节点,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享有一定期限的注册优先权。截至本案裁决作出之日,该期限已然届满。

  裁决生效后,李某顺利注册至新单位,并已参加部分赛事。该案裁决为运动员扫清了注册障碍,使其得以重返赛场继续职业生涯。

  厘清规则

  为行业规范适用提供指引

  类似本案注册争议,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还收到多起案件和申请,均已依法进行裁决。

 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,本案争议涉及运动员合法权益保障与行业过渡性安排的合理边界。不同体育项目在人才培养、管理传统、职业化程度及注册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,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充分关注各项目的行业惯例和运行逻辑。

  本案对运动员权益保护、培养单位利益维护以及体育规则衔接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。处理此类纠纷时,仲裁庭在保护运动员依法交流和自主选择权的同时,应充分考虑培养单位的培养投入和合理权益,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。需说明的是,在本案仲裁程序中,培养单位未提出反请求主张前期投入的培养费用,故仲裁庭未就此进行审查裁决。

  该负责人表示,本案裁决明确了一项重要规则:行业过渡性安排虽具有历史合理性,但不得突破上位规范所确立的运动员权益保障底线。仲裁庭将其纳入该项目的历史发展中进行类推解释,在规则适用与个案事实之间实现平衡。同时,仲裁庭厘清了新旧规定交替时的规则适用问题,为体育行业规范的不断完善与正确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。

  本报记者 蒲晓磊

  来源:法治日报

【编辑:于晓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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